婚前房产&婚后房产,有没有你的份儿?看完就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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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年前,如果身边有哪个离婚了,特别不出两天,整个亲友圈都会传遍,成为院子头嬢嬢些墙角角边的热门话题……
开场白特别是:“嗨~呀~,我给你说嘛,***又离婚老,你莫给别个说哈……”
然而,近年来,随着思想的解放,以及女性朋友地位的提高,中国的离婚率也随之一再走高。2019年结婚登记共947.1万对,离婚登记却有415.4万对,90后也逐渐成为离婚主力。
嬢嬢些也见惯不怪了,哪个离婚以及勾不起他们的兴趣了,还是在广场跳抱腰舞安逸些……
李伯伯有的名言:拜拜就拜拜,下一个更乖;拉霍就拉霍,家具都不拖。
然而,现实却是残酷的,往往没得这么洒脱。离婚,牵扯到的东西太多了,除了孩子,可能争议较大的就是房子咯。
婚前买房的小伙伴越来越多,但一旦亮起婚姻的红灯,却不知房产如何归属。
有的人以为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房子。有的人以为只要婚后买房,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这些认识都大错特错!
那么,婚姻中的房子归属到底是怎么划分的?什么情况买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情况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呢?
今天我们就来捋一捋,不同时间、不同人出资买的房分割时到底属于谁。
婚前房产(商品房)归属情况:
在婚前买房,就算房产证署了你的名字,法律在分割财产时也不一定完全属于你。房屋的最终归属不仅与何人出钱买房有关,还和房产证署谁的名字有关。
婚前两人出钱买房情况:
个人出钱买房,并将房产证署自己的名字,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排名前列种:支付全款或已还清了贷款,并在婚前获得不动产证,这属于个人财产。
第二种:支付全款或已还清了贷款,但在婚后才获得不动产证,这不影响房子归属,仍然是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第三种:个人在结婚前仅支付了部分房款,仍有部分贷款,房屋写的自己的名字,贷款部分则是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这种情况房屋仍属于署名一方个人财产,但一旦进行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婚后一起还贷款的钱和房子在此期间所增值的部分可以双方平分,也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剩余未还的贷款则由房产证署名人来偿还。
大部分人在婚前自己出资买房是登记自己的名字,但也可能为了证明“我爱你”,有人会登记自己未来另一边的名字。
这种情况在财产纠纷案件中一般判定属于登记方个人财产,换句话说虽然是我出钱买的房,但房子却是属于你的财产,这才是真爱。
当然也有其他特殊情况,比如自己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买房,这种情况按共同财产来算。若房产证登记双方姓名的话,也属于共同财产。如果一个人买不了房,也可以两人一起出钱买房,只要是属双方姓名,就为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将会进行平分。
当然也有署一个人名字,如果是同居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购买的房产,则基本会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在分割时情况则比较复杂,要根据购房情况、出资数额等情况来判定。
婚前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
当时,现实中还有一种普遍存在的情况,就是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
现在房价这么高,仅靠刚工作的年轻人购房不现实,大多数人的首套房是父母出资购买的,要么是一方父母出资,要么就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就算付不了全款,父母也会尽自己所能付个首付,然后子女来承担月供。
如果是父母全款买房,并登记子女的名字,那么这就是子女的个人婚前财产。
如果父母给付了首付,小两口婚后共同还贷,这种情况房子仍然是属于个人财产,但在财产分割时,两人婚后共同还款的部分以及在期间房屋增值的部分,房屋登记方必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房产证登记夫妻双方姓名,则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父母双方出钱购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一种是登记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名下。这两种情况下房子都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婚后房产(商品房)归属情况:
在婚后,搞清楚哪些房子是属于自己的更为重要,这能够有效保障自身权益,避免夫妻间因这些问题发生嫌隙,婚姻才会走得更长久。
婚后用自己结婚前的财产来买房,并落在自己名下,分为两种情况:
排名前列种:全款购房,这样房子是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第二种:只付了首付款,贷款部分需夫妻共同还款,虽然房子也会划为个人财产,但夫妻共同还款部分和之后房屋增值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或者对方名下,就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也相当于出钱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若是双方出资购房的话,落在任意一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都属共同财产,只是前者更为典型,比较常见。
还有一种情况则是夫妻双方出资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种一般来说是房子是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父母只是在其未成年这段时间代为管理。
即使结婚了,父母在子女购房也会提供或多或少的助力,当然归属权也就与婚前提供助力有所差异。
婚后一方父母全款买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属于出资父母子女个人财产,如若登记在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这就是共同财产。
一方父母只是支付首付的话,无论登记在双方名下还是其子女名下,都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想要房子成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的话,那就要在出资时写书面的约定或声明来作为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证明。
双方父母出资的话,落在夫妻双方一人名下的情况比较常见,在司法处理时争议比较多,不确定性强。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若是将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话,则会好判定的多。
观察上面几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出:
1.无论婚前婚后,只有自己个人出资或自己父母出资(婚后需全款),并登记自己的名字,房屋才算自己的个人财产;
2. 无论婚前婚后,无论哪一方出资买房,只要房产证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姓名,就算做共同财产。
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房子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
一、小产权房分割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在处理使用时,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给予适当补偿。
在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使用处理的判决内容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二、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处理,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三、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 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单位权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五、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
六、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
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当然这些归属判定多是司法实践中得来普遍结果,也不排除生活中出现新的情况存在。所以当需要进行财产分割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多多咨询律师,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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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愿天下有情人都能和谐共处。
来源:不二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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