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交易,房价上涨后房东毁约!成都是这样判的

搜狐焦点成都资讯 2018-04-19 07: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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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只有一纸预约合同,但法院依然判令房主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将房子过户给谢某。

一年前,谢某以55.5万的价格“预约”了一套130余平方米的二手房,一年后,房主却觉得房价上涨划不来,反悔了。尽管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只有一纸预约合同,但法院依然判令房主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将房子过户给谢某。

“预约”分期购房

还差3万付清购房款 这时卖家后悔了

谢某在和老婆看了十几个小区后,最后将目光落在了川大附近一小区的面积为136.43平方米的二手毛坯房。不过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还没有办下来,于是谢某和房主冉某商量以“预约合同”的形式将合同签订下来。

2016年8月23日,谢某与冉某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合同对房屋价款、支付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天,谢某依照约定向房主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并收到对方出具的购房定金收条。2016年11月8日,谢某支付了第二笔购房款42.5万元。

与此同时,房主也于2016年11月8日向谢某交付了房屋,双方也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一步步手续办下来,已是过了大半年时间,就差过户及付清剩余3万元款项,房子就真正到谢某名下了。 

2017年5月9日,该套房屋终于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并登记在冉某名下。谢某听到消息后,马上约冉某出来按合同继续履行,但此时,冉某却一拖再拖始终没有露面。

原来这将近一年时间,房主冉某打听到自己这套房已经涨了差不多一倍,觉得如果以当初协议的价格55万5千元卖出去,自己实在划不来。

冉某认为,自己和被告签订的是预约合同,于是便以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等原因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想尽办法一拖再拖。而谢某也着急了,他觉得自己签订的预约合同也是真实有效的,不能说毁约就毁约,于是2017年6月便一纸诉状将冉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裁判:

预约合同有效 房主协助买家过户

一般情况下,买卖房屋都会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在法律术语上叫“本约”,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买卖双方仅仅进行“预约”,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争议之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属于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双流法院认为,通常情形下,预约乃约定将来成立一定契约之契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一类特殊合同,其指向为本约的缔结。有时,相关交易中存在着事实或法律的障碍而暂时不适合签订本约合同,因此需要签订预约合同。

法院认为,如果预约合同实际上已具备本约合同之要点的,应视为本约。所以本案案涉二手房预约合同虽名为预约,但实际上已具备了本约的要件,所以应视为本约。

据此,双流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冉某应协助原告谢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履行合同义务。

法官说法:

预约合同一定情形下可以转换为正式的买卖合同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预约与本约之间是可以互相转换的。如果在预约合同中载明了本约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当初限制交易不成熟的条件业已消除,即使双方未按预约合同签订本约合同,其预约亦已转化为本约性质,故此可以认定为本约合同。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名为预约合同,但该《二手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已经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本约的全部要件,该预约合同应当属于本约的性质。

都商报房产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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