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定!成都这些村社土地将被征收!附补偿标准

搜狐焦点成都资讯 2021-08-22 09: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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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简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0〕第15号)、(〔2020〕第16号)、(〔2020〕第18号)、(〔2020〕第25号)、(〔2020〕第26号)、(〔2020〕第27号)、(〔2020〕第29号)共计7条征地公告,分别为: 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征收石桥

近日,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简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0〕第15号)、(〔2020〕第16号)、(〔2020〕第18号)、(〔2020〕第25号)、(〔2020〕第26号)、(〔2020〕第27号)、(〔2020〕第29号)共计7条征地公告,分别为:

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征收石桥街道(原杨柳街道)

杨柳村五、六组

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石桥街道(原杨柳街道)杨柳村五、六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征地位置:简阳市石桥街道(原杨柳街道)杨柳村五、六组

征地面积:38.0363亩

二、补偿依据

参照川办函〔2008〕73号,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及简府发〔2017〕26号文件精神进行补偿。

三、补偿的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10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含1亩),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计算;

(四)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根据现场实际实施补偿。

凡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四、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与安置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土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具体人员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确定,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五、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请简阳市人民政府石桥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二)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三)青苗补偿费由该组据实分付给个人或集体;

(四)地上附着物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五)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六)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六、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及被安置人员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期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简阳市人民政府石桥街道办事处,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同意。

联系人:辜治刚       电话:27281001

七、本方案报简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简阳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第16号)

简阳市贾家街道(原贾家镇)

健康村1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简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7〕23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的结果,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障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医疗和失业保险办法制定。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征地位置:贾家街道(原贾家镇)健康村1组

征地面积:8.5155亩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10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请所属镇(街道)批准后,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含1亩),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三、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与安置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土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具体人员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确定,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四、住房安置

此次房屋拆迁安置按照《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青苗附着物补偿、集体土地企业搬迁补偿

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集体土地企业搬迁补偿费按照《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征收新市街道飞马社区一、二组

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新市街道飞马社区一、二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征地位置:新市街道飞马社区一、二组

征地面积:14.283亩

用   途:收储土地

实施单位: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补偿依据

参照川办函〔2008〕73号,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及简府发〔2017〕26号文件精神进行补偿。

三、补偿的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10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含1亩),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计算;

(四)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根据现场实际实施补偿。

凡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四、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与安置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土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具体人员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确定,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五、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请简阳市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二)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三)青苗补偿费由该组据实分付给个人或集体; 

(四)地上附着物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五)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六)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六、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及被安置人员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期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简阳市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事处,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同意。

联系人:陈洪良                     电话:028-27125311

七、本方案报简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简阳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简阳市简城街道大井社区10组(原高屋村2组)、大井社区11组(原高屋村8组)、大井社区12组(原高屋村7组),棉丰村社区6、7组,棉丰社区14组(原金光村1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安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障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医疗和失业保险办法拟定。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简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 

三、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09月09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此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简阳市人民政府简城街道办事处提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四、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经简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简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经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谢涛     联系电话:27221001

简阳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第26号)

简阳市简城街道大井社区10组(原高屋村2组)

大井社区11组(原高屋村8组)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简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4﹞30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的结果,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障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医疗和失业保险办法制定。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征地位置:简城街道大井社区10组(原高屋村2组)、大井社区11组(原高屋村8组)

征地面积:17.0068亩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10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请所属镇(街道)批准后,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含1亩),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三、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与安置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土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具体人员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确定,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四、住房安置

此次房屋拆迁安置按照《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实行基本居住补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房屋拆迁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此两种方式之一。

五、青苗附着物补偿、集体土地企业搬迁补偿

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集体土地企业搬迁补偿费按照《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简阳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第27号)

简阳市石桥街道利民社区三、五、六组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简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9〕16号、〔2019〕19号、〔2019〕21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的结果,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障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医疗和失业保险办法制定。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征地位置:石桥街道利民社区三、五、六组

征地面积:104.7963亩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10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请所属镇(街道)批准后,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含1亩),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三、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与安置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土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具体人员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确定,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四、住房安置

此次房屋拆迁安置按照《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实行基本居住补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房屋拆迁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此两种方式之一。

五、青苗附着物补偿、集体土地企业搬迁补偿

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集体土地企业搬迁补偿费按照《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简阳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第29号)

简阳市简城街道龙垭社区18组(原民望村1组)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简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5﹞16号、﹝2018﹞19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的结果,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障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医疗和失业保险办法制定。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征地位置:简阳市简城街道龙垭社区18组(原民望村1组) 

征地面积:11.1676亩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10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请所属镇(街道)批准后,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含1亩),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三、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与安置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土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具体人员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确定,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四、住房安置

此次房屋拆迁安置按照《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实行基本居住补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房屋拆迁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此两种方式之一。 

五、青苗附着物补偿、集体土地企业搬迁补偿

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集体土地企业搬迁补偿费按照《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来源:直击成都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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