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租赁新政来了,“住改商”不整改者 暂缓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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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丰在@文明成都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
1月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提出,在成都租房子住,也能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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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不整改者 暂缓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登记
>>>《意见》加大“住改商”“住改仓”查处力度。不得擅自将住房改变使用用途,违法改变住房用途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同时书面告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对尚未依法整改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书面告知公安、房管、国土、工商、民政部门,暂缓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抵押登记、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和社会组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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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子女
可在居住证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成都市户籍承租人子女,按照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接受教育;
>>>非成都市户籍来蓉人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以租赁住房所在地作为少有居住地且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随迁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居住证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公安机关按照《成都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签发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在居住地享受公积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相关解读人介绍
“《意见》在学习广州、沈阳、北京等城市先进经验基础上,结合今年已实施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提出了承租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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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公租房
可按房租全额提取公积金
《意见》要求,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的有关规定,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此外,成都市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研究出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享受与本地居民同样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建立承租人权利清单,特别是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健康促进、社区事务、科技申报、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公积金提取等方面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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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城中村”
可改造成租赁住房对外出租
>>>学习深圳的先进经验,为了扩大租赁住房供应,促进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增收,《意见》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住房租赁企业或委托专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住房完善配套、统一出租、规范管理,并委托专业物业公司提供服务。
>>>对处于城市建成区的集体建设用地住房,建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建设等部门指导下,通过综合整治提升“城中村”品质,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的“城中村”住房改造成租赁住房对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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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租住使用面积
不得低于4平方米
《意见》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间作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如改建住房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保障其合法权益。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对较低人均租住面积也做出了要求。出租住房的,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此外将加强集中出租管理。集中出租住房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5间以上或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0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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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内房东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成都市鼓励稳定租赁关系
鼓励租赁当事人签订住房租赁长期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租赁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登记备案且实际履行的,可获得相关政策支持。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意见》要求,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售出租住房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住房在租赁期间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期间届满要提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
租金收取和支付行为进行规范
《意见》要求,房管部门应定期发布住房租金水平信息,为住房租赁交易租金提供参考,租赁当事人可参考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并综合考虑其它因素,确定实际租赁价格。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随意变更租金调整频次和租金涨幅。同时,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管理方式和返还时间。除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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