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小区停车将出新规:实施市场调节价,车位与住房销售同步公示

搜狐焦点成都资讯 2019-05-27 08: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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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直指此前争议颇大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问题。

昨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直指此前争议颇大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问题。

据悉,该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30日。征求求意见方式为: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530173190@qq.com

据了解,与当前成都住宅小区实施的停车服务情况相比,该征求意见稿存在以下几大亮点:

01

   

车位出租实行市场调节价

   

征求意见稿:住宅小区车(库)位出租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开发建设单位制定、调整价格,需结合住宅小区所在区位、商品房项目定位、规划车位配比、市场供需状况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在出租车位、车库时,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

点评:这一点特别重要。此前,成都住宅小区的车位出租价格实施市场自由定价,也就是开发商说了算,因此,天价停车费、月租费上千元等新闻层出不穷。即将实施的车位出租市场调节价,将有望遏制这一现象,同时,“首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的规定,也将有效避免类似住宅和商业物业混搭的综合体楼盘,在车位分配方面存在商家与业主争抢车位的情况发生。

02

   

新房销售与车位租售同步公布

   

征求意见稿: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项目首次销售前,应合理制定本项目车(库)位租售方案,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商品房项目车(库)位租售方案应明确车(库)位数量、各类(商业、办公、住宅等)车(库)位配比、车(库)位租售方式、销售价格区间、预计销售时间、租赁价格区间等。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公示的车(库)位租售方案租、售车(库)位。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提供停车(库)位。

点评:此前成都车位租售一般是在小区入住后1-2年内才开始,而将车位租售方案与房屋销售时间同步,将让购房者更直观综合考量楼盘的性价比。过去买个房子一两百万,买个车位要三五十万的现象,将有效杜绝。

03

   

提价不超过CPI涨幅的,应提前30日公示

   

征求意见稿: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按照约定的车(库)位出租价格收取费用,未经委托授权,不得调整价格或发布相关信息。确需调整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价格涨幅环比低于或等于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涨幅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应提前30日在小区醒目位置或通过业主QQ群、微信群公示调价方案,告知广大业主;价格涨幅环比高于CPI月涨幅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应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协商价格调整方案。

点评:意见征求稿明确了车位出租收费的涨价幅度和调整方案,同时针对业主代表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解决方式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和有效疏导。

附征求意见稿原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

  停车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引导开发建设单位公平合理确定价格,依法有序开展价格调整行为,共同维护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秩序,积极营造我市和谐宜居的住宅小区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是指住宅小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经营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专业运营机构或个人(以下统称受托人)提供机动车(库)位停放服务并按月收取租金的行为。

二、住宅小区车(库)位出租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开发建设单位制定、调整价格,需结合住宅小区所在区位、商品房项目定位、规划车位配比、市场供需状况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

三、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在出租车位、车库时,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

四、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项目首次销售前,应合理制定本项目车(库)位租售方案,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商品房项目车(库)位租售方案应明确车(库)位数量、各类(商业、办公、住宅等)车(库)位配比、车(库)位租售方式、销售价格区间、预计销售时间、租赁价格区间等。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公示的车(库)位租售方案租、售车(库)位。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提供停车(库)位。

五、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应当制定停车场管理规定或停车设施运营服务规范,确定停车经营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并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停放时段、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按照约定的车(库)位出租价格收取费用,未经委托授权,不得调整价格或发布相关信息。

六、确需调整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应当合理确定价格涨幅,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矛盾激化。价格涨幅环比低于或等于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涨幅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应提前30日在小区醒目位置或通过业主QQ群、微信群公示调价方案,告知广大业主;价格涨幅环比高于CPI月涨幅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应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协商价格调整方案。

调价方案应包含拟调整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制定依据、成本情况、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不同意见的协商沟通渠道和方式、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公示期间,业主或使用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示上提供的联系方式合法有序表达诉求;异议人数较多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选派的业主代表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沟通,不得采取堵塞小区出入口、破坏小区公共秩序等方式反映诉求。

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在调价协商期间,不得以未按新收费标准缴费为由,阻止月租户车辆进出住宅小区,造成小区车辆出入口堵塞,引发小区群体性事件。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沟通时,可以请求属地街道办事处派员到场指导。

八、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签订车(库)位租赁协议,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协商过程和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当事人协商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书面申请调解或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行政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仲裁。

九、区(市)县各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辖区内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服务事项的指导监督力度,按照早发现、快处理和就近、高效的原则,建立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属地发改、市场监管、住建、交通、公安等部门参与的停车服务矛盾纠纷处置紧急预案机制。

街道办事处应落实好属地管理职责,在接到停车服务矛盾纠纷相关报告后,酌情启动紧急预案,会同发改、市场监管、住建、交通、公安等部门,搭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的综合沟通对话平台。指导开发建设单位就提前公告的调价方案听取业主意见,双方友好协商,依法、理性、有序地开展价格调整。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将调价过程中发现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使用人等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报告发改、市场监管、住建、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

十、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好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秩序。

市、区两级发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违反《价格法》《合同法》以及不执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区两级住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加强物业服务监管,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利用停车资源,并为业主参与协商议价提供便捷服务。

市、区两级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经营性停车场行业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争议处理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对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各区(市)县政府组织发改、市场监管、住建、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十一、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成都商报房产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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