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提高较低工资标准 较低1550元/月

搜狐焦点成都资讯 2018-03-13 08: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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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社厅拟定四川今年较低工资标准,其中月较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60元/月、1380元/月、1500元/月,分别调整为1550元/月、1650元/月、1750元/月。

近日,省人社厅拟定四川今年较低工资标准,其中月较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60元/月、1380元/月、1500元/月,分别调整为1550元/月、1650元/月、1750元/月。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确定为7%,上线(预警线)11%,下线3%。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可拨打电话:028-86118369。

原文如下: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征求我省较低工资标准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物价变动等情况,依据国家、省有关较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政策规定,经测算和综合平衡,拟定了今年我省较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调整较低工资标准方案

(一)调整建议

1.拟将我省月较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60元/月、1380元/月、1500元/月,分别调整为1550元/月、1650元/月、1750元/月。年平均上调幅度为6.1%。

2.拟将我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较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3.2元/小时、14.4元/小时、15.7元/小时,分别调整为16.3元/小时、17.4元/小时、18.5元/小时。年平均上调幅度为6.5%。

(二)有关说明

1.较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较低劳动报酬。自1995年起,我省建立较低工资标准制度,出台了《四川省较低工资保障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规定每年7月1日前确定或调整一次。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较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针对我国面临的经济形势,2015年,人社部又对较低工资标准政策进行了调整,专门下发《关于做好较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明确要求各地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形势发展和企业实际情况,稳慎把握调整节奏,将较低工资标准由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根据人社部的通知要求,我厅下发了《关于完善较低工资调整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6〕498号),将较低工资由过去的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今后一个时期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经过开展全省较低工资标准评估,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讨论决定,2016年、2017年暂不调整较低工资标准。由于到2018年7月1日已满三年,按规定我省较低工资标准应当在2018年7月1日前进行调整。

2.较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较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

二、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一)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建议

1.拟将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确定为7%。

2.拟将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确定为11%。

3.拟将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确定为3%。

(二)有关说明

1.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是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是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依据。其主要作用是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我省从2003年开始建立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2017年,我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7.5%、上线(预警线)为12%、下线为3%。

2.企业应当建立与经济效益相协调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兼顾效率与公平,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以及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调整幅度,既促进企业发展,又保障职工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资水平较低的,工资增长幅度应当高一些,新兴行业企业可以突破上线;工资水平较高的,工资增长幅度可以低一些。因生产经营持续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通过集体协商,并履行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等民主程序,职工工资可以低于下线增长、零增长或负增长。

3.非国有企业应当以工资指导线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工会方应当主动发起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企业方应积极响应,双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并将专项集体合同(协议)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着重体现劳动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价值,使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和利润增长有相应幅度的提高。同时,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指导督促企业不断规范协商程序、增强实效性,提高职工参与度和总体满意度。

4.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按照国家、省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有关意见执行。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相挂钩,与劳动力市场基本相适应,建立健全工资能增能减的机制。

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围绕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展开。健全以岗位价值和业绩为价值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建立薪酬市场对标管理办法,合理确定不同岗位工资水平。健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强化工资收入与个人绩效紧密挂钩,根据贡献大小合理拉开档次,收入分配向创造价值的核心人才、关键岗位和生产一线岗位倾斜。逐步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原则上一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企业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督促非国有企业依法开展集体协商,进一步扩大和巩固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非国有企业,也应将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非国有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应相应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6.有条件的地级市可探索建立行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制定发布本地区部分或主要行业的工资指导线,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照标准,落实职工工资增长。各地要加大工资指导线的宣传落实力度,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引导作用,切实增强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欢迎社会公众以个人或单位名义,积极提供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3月30日前反馈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联系人: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孙成魁

电 话(传真):028-86118369

地 址:成都市陕西街54号

邮 箱:ldgzc@126.com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9日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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