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用子女名义买房,子女离婚时,会被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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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房子是儿子2012年购买的,现在赠与父母腾购房资格,然后父母取得新产权证之后是否限售?
A:您好,根据直系亲属赠与规则:首先直系亲属之间赠与并不涉及买卖,则取得新产权证后的日期不作为判断是否限售的标准,应以儿子2012年取得产权证的登记日期为判断是否限售的标准,因为2012年购买,不限售,所以,即使父母拿到的产权证为现在登记日期,判断限售仍以原产权登记日期为准,综上所述,该房是不限售的。
Q:为了再买房都离婚了,现有的房子准备转给小女儿。请问受赠人有没有2套房的限制,如果小女儿单身没结婚,名下有一套房子,还能不能接受赠予吗?
A:受赠人没有2套房限制,女儿单身,名下有一套住宅,还可以接受赠予,房屋赠予,受赠人为直系亲属不需要购房资质,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直系亲属赠予,不要求受赠人名下当前房屋套数。
Q:居住权现在怎么查?怎样避免购房过程中因居住权产生的纠纷?
A: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实际操作中,可在所有物所在片区派出所/社区/物业管理中心等机构了解查询居住权。建议在购房过程中做好房屋产调,选择正规中介机构以保障房屋交易顺利进行。
Q:业主买房后因病去世,其亲属拒绝过户,该怎么办?
A: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财产性质的合同,不同于人身依附性合同,依照《合同法》,人身依附合同会因为合同主体的去世导致合同丧失履行基础,但是作为财产合同,其继承人应该依法进行继承,做继承公证、办理继承换证,然后配合购房人继续办理房屋交易相关事宜。若其继承人不予以配合,则购房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其实这种案例每年都有发生,凡是事实成立的,最终到法院判决这一步,都是支持了购房人诉求的。
同样,若在购房过程中,买受人一方去世,其继承人也应当履行相关义务,继续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另外建议:若买房时遇到产权人为高龄老人、或者患有重疾的,买受人可以要求产权人的子女、配偶(全体继承人)签署同意出售声明,尽可能的避免后期出现纠纷。
Q:父母投靠,然后他赠予了他们一套房子,他名下有两套,现在就是户口本上是三套房子,但赠予是在18年5.15之前的,是不是他卖了一套之后就可以买了?
A:父母投靠:非本市户籍的男性公民年满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需投靠本市成年子女(含子女配偶)的,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因购房、投资、纳税、引资、居住期满入户本市5年以上的,方可申请市外老年父母投靠。房子是2018年5月15日之前进行赠予的,不受政策影响,在卖了一套房子后是可以再次购买的,当然如果为了更加保险起见,父母这边有房可以单独迁走最稳妥。
Q:3.22新政里面有一条,有贷款纪录的需要提高首付比例,我想问一下,这个贷款纪录是查成都还是查全国?目前有解读说只查成都,但是有银行要求说查全国?公寓的商业贷款会不会算?
A:贷款记录是查全国的,因为每一笔住宅银行贷款都会显示在征信报告上,银行此次提高一成首付的政策目的便是精准确认客户资质,是”真刚需”(无房无贷)还是普通的刚需(有贷款记录已结清),相对应也有对应的首付要求。您所说的公寓应该是40年使用权的商办类,此类公寓的商业贷款是不计算在内的,因为公寓不是住宅,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用途是商办类或写字楼,本次新政策,只针对购买住宅贷款。
Q:省社保是看排名前列级单位还是第二级单位?或者市区和郊县的是否分别看待排名前列级第二级单位?
A:省社保优先看二级单位,如果没有二级单位才看一级。市区,郊县房管局存在区别对待。
Q:都江堰户口,研究生毕业,在金牛上班,已经缴纳社保一个月,大成都无房,父母在郫县有房,是否可以落户在父母房子上立即可以买房?
A:一:如果父母的户口在郫都的房子上面,成年子女能通过投靠落户到父母的户口上,相当于就是大成都范围内平迁过来的,具有购房资格,过来后就可以买对应区域内的房子。
二:如果父母的户口没有在郫都房子上面,那么就不能把户口落户过来。三:可以让父母把房子赠予给他,然后在把户口平迁过来,然后就具有对应区域的购房资格了。
Q:邛崃户口,成都无房,主城区社保满2年,投靠父母到青羊区金沙,影响买房吗?如果影响,把户口迁回去,可以购房吗?
A:据成都市的限购政策,不会影响购房的,而且户口时间可以累计计算,同时您也具备成都市两年社保,那么购房资格是没问题的,相对应资格为青羊区所在二圈层及天府新区直管区,同时您成都市社保对应的购房资格以:为您缴纳成都市社保的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域为准。
Q:父母用子女名义买房,子女离婚时,会被分割吗?
A:为了更加明确夫妻间的房产归属问题,较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1.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2.结婚后,父母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4.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婚姻法规定属于一方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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