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发布商品房交易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禁止12种销售行为。

焦点成都经纪公司 2018-10-12 16: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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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成都市商品房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交易及其服务、实施商品房交易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规范。意见征集时间截至11月10日。 文件指出,为加强商品房交易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征求

10月1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成都市商品房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交易及其服务、实施商品房交易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规范。意见征集时间截至11月10日。

文件指出,为加强商品房交易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从销售管理、销售行为规范、预售资金监管、竣工交付使用、抵押与租赁、交易服务、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等八方面详细拟定了商品房交易管理的相关条例措施。

《征求意见稿》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根据建设工程规划开发建设并用于交易的房屋。所称商品房交易包括商品房的转让、抵押和租赁。

以下的规定与购房者息息相关,值得细看。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材料后10日内通过商品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一次性公示全部准售房源,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公开向社会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销售。

预售许可证记载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且变更内容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依法转让的项目,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装饰装修水平,要求设置了样板房的,书面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施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交付不一致的,买卖双方应当依约依法解决。

文件还禁止了十二种商品房销售行为。包括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材料批准或记载的用途和范围等内容销售;捆绑销售;虚假宣传、销售;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以囤积、截留房源等方式捂盘惜售等一系列行为。

同时 要求在商品房销售期间内,必须公示以下信息。

文件中的每一条都值得细看,复制以下链接至浏览器查看。

http://www.chengdu.gov.cn/chengdu/home/lfzj_detail.shtml?method=appDataDetail&groupId=139&appId=5148&dataId=9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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