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网红盘南阳御龙府被判虚假宣传,罚款7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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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长冶南阳御龙府二期的业主很崩溃,距离收房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了,他们的“安家梦”依旧遥遥无期。
事件回顾:公寓变“办公楼”,业主苦不堪言
“良心回报社会,建百姓买得起的好房子,现在却说办公楼也是房子。连烟道也没有,算什么好房子?”长冶南阳御龙府的业主们无奈的说道。
这是一个涉及千余户购房者与开发商的纠纷。业主投诉长冶南阳御龙府涉嫌虚假宣传,以商办项目包装为商住两用公寓进行对外宣传。
现场图片
据公开资料显示,长冶南阳御龙府二期位于高新区梓州大道4333号,由成都长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占地39974.16平方米,土地规划性质为40年产权商服用地。据成都房产透明网显示,该楼盘共规划9栋共计3000余户(套)商办商品房,主力户型面积50平米/套。均价1万出头。
“我们当时就是在宣传和中介的蛊惑下,被开发商误导购买了南阳御龙府二期商办商品房,本以为是可以居住的类住宅,然而临近交房,我们才发现,该楼盘纯属办公、无烟道交付等真相。”
“我们已经多次向开发商提出严正交涉,要求解决做饭不能排烟的问题或者退房。但开发商置之不理并拒绝沟通。与此同时,我们也向成都市长热线、市长信箱多次反映、投诉和求救,今年3月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已经立案调查。现在判决结果已出。”
回顾整个事件,核心问题就是开发商是否确实存在涉嫌虚假宣传?对此,开发商与业主双方争执不下。
是否涉嫌虚假宣传?开发商、业主各执一词
“我是18年最早一批购买的长冶南阳御龙府世纪星公寓,因为一直关注长冶住宅,却没有资格。
公寓开盘前天看到销售发的朋友圈说建老百姓住得起的房,价格9999起、不限购。便咨询了销售,她让我们一早就过去抢。
选房当天门口人山人海,非常火爆,外面还下着雨,开发商没有任何措施,客户全部淋雨挤在门口,毫无次序,现场给不知情的客户一种怕抢不到的状态,好不容易挤进去,销售就给我说只有最后一套18楼,简单看了位置,介绍说对中庭、套一、楼间距180米,居住很舒适,我当时说我不想要这个楼层,销售说不考虑,就下一个。”业主黄小姐(化名)补充到,“销售一直都知道我们购买自住的意图,从来没有任何一句是办公,没有烟道的。当天认购定金10万,定金不退。后面才知道,小区有3000多套公寓,销售当天全是分销,制造抢购的假象,诱骗消费者。
签约当天全是流水线,合约图纸上是一个空架子,也有有烟道的图标,销售一直催促格式化合同, 就让抄了几段话,签字走人。
交房前夕开发商告知我们买的不是公寓是办公,烟道是气道,从头到尾全是骗局,明目张胆的骗我们老百姓,几十万打水漂了。我从2020年8月就开始找开发商沟通了,都没有任何进展。”
中介朋友圈
销售现场
据业主们表示,“长冶南阳御龙府二期”房地产项目规划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但开发商在开发建设、销售“长冶南阳御龙府二期”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在其售楼部悬挂了灯箱广告“长冶南阳御龙府二期 世纪星 居家就是逛公园 生活就是度假 约200米中轴双中庭景观带 四季花 四季香 四季树 四季果 四季水 为业主乐享美好生活景致”,其中未特别申明或提示该广告中的“居家”“生活”,不能理解为人们日常用于生活居住的住宅。
售楼部广告并且在印制并对外用于宣传的户型效果示意图DM单上,标示有炉具图案,但未标明可以使用何种能源,有悖于该房屋不能使用管道燃气这一事实;同时,户型效果示意图DM单上按照人们居家生活需求进行了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等功能划分标示和套型设计,显示具备居家生活功能。
售楼部户型示意图
户型宣传图
长冶官方网站图
业主通过咨询律师,觉得开发商这些行为就是违反了《广告法》的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
“我们就是看到宣传所售办公楼具备居家、生活功能,因而被误导购买了长冶南阳御龙府二期。”两名业主称。
接着,业主还举出了项目官方网站上显示的“步行10分钟,南阳御龙府便可直达地铁6号线观东站口”、“南阳御龙府被四个公园环绕,其中较大的新川之心中央公园,规模达900亩之大,15分钟举步即达”等宣传内容,称其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之规定。
而对于业主的投诉,开发商也纷纷驳斥。
首先,对于灯箱广告,开发商不认为构成了《广告法》规定的“虚假广告”。
开发商解释称,《广告法》规定的“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广告内容是对商品的相关情况的允诺;广告内容对商品相关情况的允诺与实际情况不符;广告内容对购买行为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而该份广告属于笼统性、概念性宣传,并不涉及性能、功能、产地、用途等信息的具体描述,也不是对商品房相关情况的允诺。“居家”并非“居住”,任何人均不能仅凭“居家”一词就对本项目商品房的性质进行认定,其并不能当然的理解为本项目商品房为用于生活居住的住宅。
开发商还指出,项目销售现场依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公示了预售商品房性质、预售项目的五证及《南阳御龙府二期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版本以及房源销控表,上述材料均明确提示了该项目为办公类产品。且《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对本项目的办公属性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故购房者是在明确知晓本项目商品房为办公类产品的情况下购买了本项目商品房。
同时,该广告内容的对外展示时间与本项目集中销售时间并不一致。广告制作完毕并对外展示的时间为2019年1月25日,而本项目集中销售时间为2018年7月8日至2018年11月11日,故开发商认为购房者购买本项目商品时,不可能看到上述灯箱广告,更不可能受到该广告的影响。
而户型效果示意图DM单更仅仅只是装修概念性示意图,其主要目的在于提供装修示范,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
其次,关于“区域配套”部分,开发商称只是对“本项目周边配套设施位置”的描述,而非《广告法》规定的对“本项目的具体位置”的描述。故其不属于《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并且项目官方网站点击率极低,基本上没有浏览量。通常情况下,购房者在挑选商品房时,会将微信小程序、手机APP以及售楼部现场提供的其他宣传材料作为参考依据,几乎没有人会登录房地产开发商的官方网站。官方网站传播范围有限,不会对购房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情节较重
针对业主和开发商的纠纷,官方也于近日明确回复。
官方表示:《广告法》明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负责”。《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商品房广告对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会产生影响。
而“长冶南阳御龙府二期”项目灯箱广告、宣传的户型效果示意图DM单等的广告行为确有误导广告受众。
其次《广告法》禁止房地产广告使用速度行程表示距离位置。开发商在其官方网站上宣称“步行10分钟,南阳御龙府便可直达地铁6号线观东站口”、“南阳御龙府被四个公园环绕,其中较大的新川之心中央公园,规模达900亩之大,15分钟举步即达” 的内容属于违反《广告法》的行为。
最后,官方陈诉自由裁量理由称,截至2021年6月1日,共收到452件(含国家、四川省转办件,人民网信访件等)关于该房地产项目虚假宣传的举报投诉。广大业主以当事人虚假宣传为由,分别到省、市、区集访4次,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较大。
而基于开发商已撤除了上述违法灯箱广告,停止使用有违法行为的户型效果示意图DM单,删除了官方网站上的违法宣传内容以及实际违法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最终决定对当事人成都长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75万元(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罚款15万、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罚款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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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判决结果,很多业主表示该处罚并未实际解决他们的问题,将继续和开发商谈判。
我们也会持续关注此案的后续情况。
注:文章图片由业主提供
来源:楼市全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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